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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解除通知书(皖药监停解〔2023〕2-2号)
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:
本局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《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》(皖药监药暂停〔2023〕2-2号),通知你单位暂停生产销售中药饮片。依据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,鉴于你单位安全隐患已依法处理,现决定解除相关产品的暂停生产销售措施。
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
2023年7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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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销售解除通知书(皖药监停解〔2023〕2-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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